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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應備文件 | 繼承|贈與登記
繼承、贈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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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與承辦方式
繼承登記所涉及的公家機關與流程,可以說是相對繁瑣,不論是其中漏了一個流程,或是少填一些資料,整個繼承基本上就是重來一遍,不僅浪費寶貴的時間,更有可能延生出其他不必要的麻煩。
繼承的方式主要區分為三種,無論是平均繼承、分割繼承或是公同共有,皆可由專業的代書來判斷,尋找最好的承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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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般遺產繼承應備文件
01土地登記申請表格。
02登記清冊。
03繼承系統表。
04所有權狀正本。
05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06繼承人現戶謄本。
07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
08有拋棄者檢附拋棄書,並附拋棄人之戶籍謄本。
09其他依法令規定或是土地登記規則所應檢附之事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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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分割遺產繼承應備文件
01土地登記申請書
02登記清冊
03繼承系統表(須由申請人切結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04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05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須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06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若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07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者免附),協議分割繼承時須檢附,若一般繼承者,免附
08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檢附(正本須貼印花稅(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
09遺產稅繳納(或免納、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須先至地方稅務局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10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
11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03同性結婚登記者法定遺產繼承人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後完成同性結婚登記者,即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遺產繼承人之列,得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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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申請對象: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遺產繼承人。
02申請條件:
(1)為同性配偶者,需已辦畢同性結婚登記。
(2)應備文件:同上。03辦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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