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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時,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即所得人)之扣繳稅款,亦屬給付租賃房地之價金,應併入租金給付金額計算並扣繳稅額,依限向國庫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三重地政事務所為幫助申報人避開申報誤區,整理了成屋及預售屋買賣常見各五種申報錯誤態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為遺產管理人者,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申報期限。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自無扣除額可以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房屋的買賣金額很大,動輒千萬元起跳,而且稅賦煩雜,契稅、增值稅、舊制交易所得稅、新制房地合一稅.....還沒有成交,就已經頭皮發麻;另外,還有總價、付款方式、點交時間、履約保證.....讓很多的自售屋
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徵收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民眾常於開徵期間收到稅單致電反應,新取得之土地僅持有幾個月,地價稅卻要負擔一年很不公平,能否按持有月份分攤繳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父母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幣123萬元,免徵遺產稅。
當繼承發生時,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至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卑親屬,通常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輩或是曾孫輩......所以,「繼承系統表」就成了是否有繼承權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財政部自2022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遺產總額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且遺產種類單純之案件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經民眾確認試算內容無誤,線上登錄或簽章寄(遞)回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