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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樣的事!「繼承系統表」決定繼承權利
當繼承發生時,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至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卑親屬,通常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輩或是曾孫輩......所以,「繼承系統表」就成了是否有繼承權的重要依據。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早期戶籍登記沒有電腦登錄,都是以人工記載方式處理,所以名字被寫錯,同音不同字,出生別錯誤.....就成了家常便飯。平時上述的錯誤,無傷大雅,但是當繼承發生時,事關繼承權的有無,可就錙銖必較,必需釐正後才能主張辦理繼承登記。
鄭文在指出,以前年代,接生小孩都是產婆到宅服務,沒有所謂出生證明,而且醫學不發達,常常發生夭折的情事,所以很多人都是確認小孩安全無虞,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因此,很多人都晚報戶籍,造成真實的年齡,和出生年齡不符的情事。
實務上,有老大出生後老二夭折,所以沒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當老三再出生時,父母為了紀念夭折的老二,當辦理出生登記時就以三男登記,於是次男從缺。日子在指縫中逝去,但是,當長輩有人往生,辦理繼承時才發現,繼承系統表上次男從缺無法辦理。
屆時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無法視而不見直接跳過,必須順藤摸瓜,檢附正確資料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登記完成後檢附更正記事的戶籍謄本,重新製作繼承系統表,才能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完成繼承登記。
類似情形也常發生在二次以上婚姻的父母親子女的身上。因為前一段婚姻的出生別應該是從父親所出生的子女次序認定;如果是招贅婚,子女出生別次序,則從母親認定。所以辦理繼承登記時才發現出生別大亂,必備重新排列的窘境。
還有許多出養的案例,有螟蛉子、過房子、媳婦仔、養子女......有時對生家有繼承權,有時對養家有繼承權,差一個字就沒有繼承權,多一個字就有繼承權,身價當然也是天壤之別。
我們常說:行不改名,坐不改姓。但是當繼承發生時,順藤摸瓜,我們會發現,因為早期戶籍登記的錯誤,不只可能改名、改姓,更常常要改出生別,否則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只希望改變的結果,被變更的人是得到家財萬貫,而不是落得兩袖清風。